(2014)宝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周廷建、靳长胜、靳学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周廷建,靳长胜,靳学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负责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华,该行员工。被告周廷建。被告靳长胜。被告靳学谊。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被告周廷建、靳长胜、靳学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