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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周廷建、靳长胜、靳学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周廷建,靳长胜,靳学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负责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华,该行员工。被告周廷建。被告靳长胜。被告靳学谊。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被告周廷建、靳长胜、靳学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