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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商初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胡国建与南通岩井服饰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南通岩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商初字第0409号原告胡建国。被告南通岩井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国建诉被告南通岩井服饰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国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岩井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建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陈五建审 判 员  孙兴旺人民陪审员  孟杰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