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项云珍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项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立军。委托代理人桂征宇,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丁乐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项云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房安罚决字(201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安罚决字(201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安罚决字(201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如倩审 判 员 秦秋云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