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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第07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瑞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文忠,王瑞英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太仓市瑞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文忠,王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751-2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瑞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0室。法定代表人童文忠。被执行人童文忠,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锦英,女,汉族,1971年3月6日生。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瑞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文忠、王锦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商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市瑞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75万元,利息115691.67元(计算至2013年2月22日,之后按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律师代理费26225元;童文忠、王锦英对太仓市瑞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仓市瑞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到期不付,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童文忠、王锦英名下抵押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办公309、办公310室房屋【房产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000693**号;土地证号:太国用(2008)第422004651号、太国用(2008)第4220046**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城厢字第01000594**号、抵押债权数额57万;】、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玉影路农贸市场1幢002室房屋【房产证号:太房权证璜泾字第000007**号、土地证号:太国用(2008)第0110067**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璜泾字第05000018**号、抵押债权数额28万】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太仓市瑞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文忠、王锦英并直接支付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7265元。因太仓市瑞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文忠、王锦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童文忠所有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办公309室、办公310室房屋、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玉影路农贸市场1幢002室房屋进行评估后拍卖。其中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办公309室、办公310室房屋经两次拍卖流拍后,第三次以483712元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爱偿472712元,余款未执行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玉影路农贸市场1幢002室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接受该房屋抵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商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夏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