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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何晓晴、张文瑞等与姜福云、郭淑惠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晓晴,张文瑞,蒋玉秀,何靖怡,何梓铖,姜福云,郭淑惠,姜连浩,姜鑫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何晓晴申请人:张文瑞申请人:蒋玉秀申请人:何靖怡申请人:何梓铖被申请人:姜福云被申请人:郭淑惠被申请人:姜连浩被申请人:姜鑫洳2014年1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姜福云、郭淑蕙、姜连浩、姜鑫洳在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给被申请人的171179.45元赔偿款。二、扣留期限半年,自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止。三、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董传刚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福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