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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方微与汪路军、汪晓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微,汪路军,汪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微,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路军,男。原审被告:汪晓莉,女。上诉人方微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微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上诉人上诉后,未经二审审理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方微预交的上诉费7150元予以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其洲代理审判员  余淑媛代理审判员  王国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汪智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