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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佟某与宋某甲、宋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747号原告佟某。委托代理人宋丹阳。被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被告宋某丙。原告佟某诉被告宋某丙、被告宋某乙、被告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娟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委托代理人宋丹阳,被告宋某乙,被告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丙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某诉称,因原告配偶宋某丁于2009年2月19日因病去世,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一处,现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被告宋某甲辩称,我同意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归我母亲所有,我所应该继承的份额给我母亲。被告宋某乙辩称,我同意位于沈阳市归我母亲所有,我所应该继承的份额给我母亲。被告宋某丙未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佟某与被继承人宋某丁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名,分别是被告宋某丙,被告宋某乙,被告宋某甲。被继承人宋某丁于2009年2月19日因病去世。原告与被继承人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现被告宋某乙、宋某甲均同意该房归原告继承所有,但因被告宋某丙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起诉来院要求继承诉争房产。另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单价人民币6090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41144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死亡证明、社区证明、职工登记表、房产证复印件、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等证据,且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被继承人宋某丁去世后,原告及其婚生子女(即被告三人)依法享有对诉争房屋被继承人所占50%份额的继承权利,现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均表示其继承份额归原告所有,本院应准予。但因被告宋某丙未到庭应诉,原告应按房产评估价值给付其相应继承份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归原告佟某继承所有;二、原告佟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宋某丙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143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项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苏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