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史霖佩与伍万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霖佩,伍万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史霖佩。委托代理人陈薇。被告伍万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原告史霖佩诉被告伍万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史霖佩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霖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霖佩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元,依法准予原告史霖佩免交。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书 记员 金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