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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3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蒙刚与朱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3363号原告蒙刚,男,1951年1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朱廷蓉,女,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刚与被告朱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刚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蒙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蒙刚负担。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陈琳琅人民陪审员  饶克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