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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6928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928号附1号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长岭镇响滩社区,注册号500101000036782。法定代表人李成刚。委托代理人张更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十二号。法定代表人邱录军。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唐金权。第三人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1号。法定代表人陈强。委托代理人谭忠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8元,减半收取7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叶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