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覃某某,女,瑶族。委托代理人谢任、林天丽,电白县陈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以欲与被告吕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