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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黄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