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充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黄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