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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世凤与叶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凤,叶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13-1号原告:徐世凤。被告:叶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凤与被告叶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凤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叶云峰所有的皖BY5F**号胜达牌小型汽车(保全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世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云峰所有的皖BY5F**号胜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