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水明、荆军鹏等与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水明,荆军鹏,陈春喜,赵胜利,申光洲,王树成,陈会广,孙艳滨,王军锋,武新文,陈广华,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崔增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明。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军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喜。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胜利。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光洲。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成。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会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艳滨。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锋。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新文。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华。以上诸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建周、杨卫勤,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中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知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增涛。上诉人陈水明、荆军鹏、陈春喜、赵胜利,申光洲、王树成、陈会广、孙艳滨、王军锋、武新文、陈广华因与上诉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崔增涛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16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陈水明等十一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光民审 判 员 蒋雪梅审 判 员 刘志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