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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向长桂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长桂,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向长桂。委托代理人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69889-X。法定代表人李艳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长桂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长桂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长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662元,由向长桂负担。审判员  赵有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邓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