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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徐军与杜金忠、刘良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杜金忠,刘良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徐军。委托代理人孙建兵、康蓓,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金忠。被告刘良正。委托代理人张丽,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与被告杜金忠、刘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5473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俊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