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爱梅与被执行人熊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爱梅,熊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蔡爱梅。被执行人熊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熊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爱华的银行存款4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志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朱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