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女,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宋正良,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肖卫江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志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