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梁赶会与刘增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赶会,刘增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梁赶会,农民。委托代理人梁东,系申请人梁赶会之子。被申请人刘增林,农民。申请人梁赶会因与被申请人刘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增林驾驶的冀XXXX**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增林驾驶的冀XXXX**号轿车一辆(现存放于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