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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中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中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1号罪犯李中华,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中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李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中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永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