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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济南奔腾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哲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奔腾商贸有限公司,王哲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济南奔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曹家馆村,组织机构代码:66488136-5。委托代理人XX,济南历城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哲江,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6日,住莱芜市寨里镇樱花轮胎经销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奔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哲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奔腾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奔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桂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