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晓露与被申请人陈武珍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晓露,陈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麻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潘晓露,女,苗族,农民。被申请人陈武珍,女,苗族,居民。申请人潘晓露与被申请人陈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武珍价值3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晓露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武珍价值31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代政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杨 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彩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