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执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姚宝良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宝良,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田执字第00860号申请执行人:姚宝良,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9808-2。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田民二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方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夏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