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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7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吴培亮与史嘉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亮,史嘉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7654号原告吴培亮,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史嘉铭,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吴培亮与被告史嘉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培亮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金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曦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