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王永刚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执人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地址:重庆市璧山县新生街**号。法定代表人谭良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全,璧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永刚,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执行人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璧市政环卫罚(2013)第0132号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王永刚未缴纳2012年1-12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作出并于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市政环卫罚(2013)第0132号《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3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市政环卫催字(2013)第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为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璧市政环卫罚(2013)第0132号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丰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胡宗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