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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鑫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昊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鑫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昊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苏州市鑫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下庄村。法定代表人郑敏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昊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岸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洪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鑫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昊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鑫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昊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鑫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昊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鑫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昊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0元,由原告苏州市鑫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罗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