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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安武与汪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武,汪代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张安武,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汪代胜,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武与被告汪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张安武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邬秀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徐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