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安武与汪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武,汪代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张安武,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汪代胜,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武与被告汪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张安武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邬秀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徐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