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商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美芬与沈斗兴、马洪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斗兴,马洪珍,张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商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斗兴。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芬。上诉人沈斗兴、马洪珍为与被上诉人张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沈斗兴、马洪珍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斗兴、马洪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型茂审 判 员 胡臻美代理审判员 蒋 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如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