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范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琴与郑尧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琴,郑尧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范民初字第20号原告:刘琴,学生。法定代理人:郭清艳,农民。被告:郑尧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琴诉被告郑尧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琴于2014年1月2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