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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渑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留周、周云环与被告张帆、张征飞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周,周云环,张征飞,张帆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渑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张留周,男,1953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周云环,女,1956年2月24日,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征飞,又名张飞,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帆,女,1986年2月5日生,汉族,系原告张留周之女。原告张留周、周云环与被告张帆、张征飞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云环及原告张留周、周云环委托代理人王遂成、被告张征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留周、周云环诉称:我们夫妻二人1981年结婚,婚后生育张征飞、张帆一双儿女,因我们身体有残疾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在抚养孩子问题上,比常人付出更多,但在我夫妇辛勤哺育下,目前二被告已长大成人,被告张帆大学毕业后在广东安家,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其不尽赡养义务,且被告张帆上大学所欠的债务落在我们身上,不予偿还。现二原告年事已高,身患残疾,致使生活十分困难。故诉求二被告张征飞、张帆对二原告张留周、周云环尽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被告张征飞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愿意承担赡养义务。被告张帆辩称:我因结婚和工作的原因定居在外地,不能在身边侍奉二原告,但我近年来生吃俭用给付二原告80000元赡养费,逢年过节均购买礼品,已对二原告尽了赡养义务。目前我家庭经济条件异常困难,无力为原告提供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二原告和被告张征飞共同生活,且享受国家底保,基本生活不成问题,我已对二原告尽了赡养义务,请求法庭考虑我面对的困难处境,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原告张留周、周云环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张留周、周云环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2、城关镇民调委介绍信一份;3、刘某某、刘某某证明材料一份;4、张留周残疾证复印件一份;5、张留周、周云环诊断书复印件三份;6、张留周低保卡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用以证明二原告身体不好、生活困难,需要子女赡养的事实。被告张征飞、张帆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庭审调查及原告举证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留周、周云环1981年结婚,1983年2月14日生育被告张征飞,1986年2月5日生育被告张帆。目前被告张征飞与二原告共同居住生活,被告张征飞没有固定工作,平时以务工为主,月收入一千余元;被告张帆在广东省电白县安家定居,从事教学工作,月收入2160元。原告张留周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四级;原告周云环患有心脏病,需定期吃药治疗。原告张留周、周云环无固定收入,生活十分困难。2013年11月5日,原告张留周、周云环因与被告张帆在赡养问题上产生纠纷,遂诉至本院。另查,原告张留周、周云环原在渑池县市场街南侧租房居住,2012年10月1日申请政府廉租房搬入渑池县康乐小区六号楼一单元201门居住。被告张帆2008年至2013年2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用60000元,二原告已用于平常生活和偿还债务。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32.96元。本院认为:原告张留周、周云环将被告张征飞、张帆抚养至成年,并供其二人上学,已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现二原告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诉求二被告尽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给付赡养费的标准应参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被告张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征飞、张帆每月各给付原告张留周、周云环赡养费1144元(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计算,每年6月30日前付清1至6月份的赡养费,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7至12月份的赡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征飞、张帆各负担50元。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杨永青审 判 员  孙松涛人民陪审员  王松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