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商诉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翟广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翟广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诉保字第0010号申请人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场湖镇工业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马振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雯瑜,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翟广会,1961年10月6日。申请人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翟广会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宋振忠自愿缴纳1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翟广会价值11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