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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利军严某某,艾艾某某文生,王彩林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007-1号原告严利军严某某,又名严丽丽,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镇泰安路3号。被告艾艾某某文生,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粮食局家属房。被告王彩林王某某,女,约47岁,汉族,住府谷县粮食局家属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利军严某某与被告艾文生艾某某、王彩林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告在并神东天隆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的股份分红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艾文生艾某某停止支取在神东天隆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股份分红款85000元。被告王彩林王某某停止支取在神东天隆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股份分红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杜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