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白小芹与赵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芹,赵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34号原告白小芹,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赵建平,女,35岁,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芹诉被告赵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春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