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开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全路与被申请人闫乐聪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全路,闫乐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开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全路,男,汉族,1959年2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申请人闫乐聪,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申请人李全路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闫乐聪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李全路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乐聪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两万七千元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斐审 判 员 武涵伟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