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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与许其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许其昌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0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309号。法定代表人LIEWLAYPENG,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其昌。上诉人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天津神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强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速 录 员  苏 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