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岳洋子与岳国兴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洋子,岳国兴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6号原告:岳洋子,女,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正安,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波,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国兴,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洋子诉被告岳国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与符光健的婚生子女。2006年3月20日,被告与符光健共同购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珠花园D栋沁花庭A座1506房。2008年3月10日,被告与符光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珠花园D栋沁花庭A座1506房有条件赠与原告,即在还清全部贷款后,房屋的产权归其女儿所有。2009年5月31日,符光健因病去世。2013年12月18日,上述房屋已经全部还清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现赠与的条件已经成熟,该房屋应属原告所有。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均拒绝。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珠花园D栋沁花庭A座1506房归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珠花园D栋沁花庭A座1506房(房产证地址:花都区新华镇龙珠路35号D栋A座1506房)归被告岳国兴所有。二、被告岳国兴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50万元。该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第二期于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佩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