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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黄术国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术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固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术国,男,住安徽省霍邱县。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2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3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3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术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术国、被害人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日,被告人黄术国虚构在河南省淮滨县期思镇承包建桥工程事实,与被害人晏某某订立虚假合同,骗取晏某某投资款30万元,后黄术国在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等地将30万元挥霍。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术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术国辩解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在王店乡修的有桥,没有在期思乡修桥,其没有虚构修桥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被告人黄术国虚构在河南省淮滨县期思镇承包建桥工程事实,与被害人晏某某签订了共同投资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晏某某将首批投资款30万元转入黄术国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黄术国于当日随即将30万元从银行以现金取出,之后到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购买金项链等予以挥霍。案发后,已追回3950元,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术国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5月份,我的工人租住晏某某表妹吴某的房子,吴某就介绍晏某某看我在王店乡修的桥,看了三天,认为可以投资,然后晏某某就把我从淮滨县接到固始县,2013年6月2日在晏某某的家里签订合同,并汇给我三十万现金,我于当天将三十万取走,我到淮滨县住了二天,6月4日到了东莞,在东莞买了金项链和金手链各一条,花了43000元。我买的珠宝送给搞建筑的包工头了,还送给工程承包人孙某10万元现金。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16日左右,我表姐吴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可以拿到淮滨县期思镇里桥工程,很赚钱,你可想做?”接着吴某带着黄术国到我家,黄说“我是做桥工程的,别人中标后,我从别人手中把中标工程承包下来自己做。”我说:“你现在有哪些工程要做?”黄说“我准备做淮滨县期思镇里桥工程。”并拿出关于期思镇里桥建桥合同,合同上大桥53座,小桥70座,共计123座,这份合同是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名的合同。我当时对黄术国还不太了解,怕黄是个骗子,就没有签合同。后来黄经常到我家来,于2013年5月25日邀请我和我的妻子一起到淮滨县王店乡,介绍哪些桥是他建的,之后黄又带我们到淮滨县水利局,找了一个工作人员,他们谈了一会儿,黄过来和我说:“你看,淮滨县水利局人我熟的很,以后修桥出现一点问题,我可以把它弄好。”6月2日上午,黄术国到我家,黄说我写,写完后我妻子拿到打印店打了一份《合同书》,后来我们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名,下午我、我妻子、黄术国三人一起到建行给黄术国账户转了30万元。6月3日,黄打电话给我说6月9日和别人签修桥合同,6月8日下午,我给黄打电话问什么时间到淮滨去,黄说“明天11点,我到你家,我们一起再到淮滨。”6月9日上午10点半,我给黄打手机,黄已经把手机关了。之后,我每天多次打黄手机,但始终都在关机状态,我通过各种办法都无法联系上黄术国。证人吴某证言:2013年5月的一天,吴某某让我到银博大楼下去接黄术国,见到后,黄术国说“我在淮滨县王店乡搞工程,很赚钱,你是否想参与?”我没钱,就打电话给晏某某问他是否想参与。中午和晚上都在晏某某家吃饭,黄术国一直在说修桥很赚钱,黄术国跟我说他在淮滨县期思镇承包有一百多座桥的承建工程,后来,黄术国一直和晏某某联系,晏某某还去淮滨县考察过。6月9日,我听说晏某某被骗了,我就给黄术国打手机,对方提示关机。吴某某也给黄术国打手机,但是也无法联系上。证人熊某某证言:2013年以来,淮滨县期思镇没有修路、修桥的项目和任务,黄术国也没有来联系修桥的事情。证人简某某证言:我承建的水利桥涵工程需要懂砌石料工人,黄术国和刘刚合伙包了我三座桥,每座4万元,我听说全是刘某垫资,桥现在已基本修好,我已和刘某结算了工程款,现付5万元,欠刘某7万元。证人申某某言:我替朋友管理淮滨县桥涵工程,黄术国干的是每个桥梁下的桥墩的石料活,黄术国包了43座小桥涵,已完工36座,余下7座没有让他承包了。工程款共计50400元,已付80%,剩余20%因黄欠淮滨县当地个人工资,我已付给工人了。黄术国砌桥墩工程2013年6月已结束,他没有给我送过礼物。证人周某证言:2013年5月16日吴某带着黄术国到我家,黄说他是专做建桥工程的,现在正准备做淮滨县期思镇的建桥工程,想跟我们合伙做,因对黄不了解,就没有立即同意。之后,黄又多次到我家,谈在期思镇建桥的事,黄还向我们出示了他与期思镇政府关于建桥工程的合同样本。5月25日,黄又带我和晏某某到淮滨县王店乡看了几座桥,下一个工程就是期思镇的一百多座桥了,而且工程他已经拿到手了,只要投入资金,6月3日就可以开工了,他就催着双方签订协议。6月2日,黄术国再次来到我家,双方签订了建桥合同,下午就向黄术国账户上转了30万元。黄术国收到款后,就谎称到淮滨县有事,后来晏某某和他就联系不上了,手机关机,人也找不到。建设银行固始县支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证实2013年6月2日黄术国银行卡存入30万元,并于当日全部取出的事实。合同书:证实2013年6月2日黄术国与晏某某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共同投资承包工程,每批工程需要投资和利润分成各百分之五十,黄术国管理现金,晏某某管理账目,每批应收工程款打入晏某某账户并开收条。霍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术国个人基本情况等事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2月3日黄术国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0年12月19日。临时羁押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黄术国被抓获及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术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术国犯合同诈骗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术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有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术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熊志强审 判 员  冯 刚代理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钟长青第4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