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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一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丁叶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一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催字第19号申请人嘉兴市一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叶林。申请人嘉兴市一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GA/0120241000,出票行浙江平湖合行当湖支行,出票人嘉兴市一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安阳金湖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壹年零贰月壹拾捌日,付款期限壹个月,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壹仟陆佰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一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晟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成丽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