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儋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林某佳与被告林某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佳,林某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儋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林某佳,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x路***号。委托代理人周才都,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区xx路xx大厦。被告林某胜,男,汉族,现住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金融花园***号xxx商务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佳与被告林某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佳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施灵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