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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儋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林某佳与被告林某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佳,林某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儋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林某佳,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x路***号。委托代理人周才都,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区xx路xx大厦。被告林某胜,男,汉族,现住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金融花园***号xxx商务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佳与被告林某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佳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施灵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