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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谷纬中与麻佰林、李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纬中,麻佰林,李建华,XXX,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号原告:谷纬中。被告:麻佰林。被告:李建华。被告:XXX。被告: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孔荣。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谷纬中诉被告麻佰林、李建华、XXX、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