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谷纬中与麻佰林、李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纬中,麻佰林,李建华,XXX,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号原告:谷纬中。被告:麻佰林。被告:李建华。被告:XXX。被告: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孔荣。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谷纬中诉被告麻佰林、李建华、XXX、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