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南国防、赵白露、西安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南国防,赵白露,西安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牟乃密,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芝,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国防,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白露,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书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南国防、赵白露、西安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梁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