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绵竹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静,重庆市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40号申请人周静,男,生于1976年12月7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崇义镇双土村7组。委托代理人秦斌,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汉渝路1巷1号。法定代表人叶星阳。申请人周静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绵竹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应付给被申请人重庆市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绵竹市汉旺镇廉租房工程款8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周佳所有的川A9BL**号丰田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绵竹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应付给被申请人重庆市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绵竹市汉旺镇廉租房工程款8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