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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8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百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百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861-1号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晨都花园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广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回志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百苓,男。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百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白小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