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罗执行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黄凤钗、肖永禄与方立颖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钗,肖永禄,方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罗执行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黄凤钗,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肖永禄,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方立颖,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干部,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凤钗、肖永禄与被执行人方立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罗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立颖应返还申请人黄凤钗、肖永禄补助金52500元,诉讼受理费106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立颖的银行个人账户上的每月工资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经强制执行,现到案执行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立颖的银行个人账户上的每月工资收入的扣留、提取。执行长  林剑辉执行员  林厚宋执行员  林艳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叶 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