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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辖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蒋祥芝与贾军台,王且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祥芝,贾军台,王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辖终字第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祥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军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且华。上诉人蒋祥芝与被上诉人贾军台、王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蒋祥芝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民辖初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蒋祥芝上诉称,本案中,贾军台与王且华的经常居住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理由1、盐城市盐都区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系贾军台和王且华共有房屋,盐城房屋登记信息表明明确确注明了这一点;理由2、2013年5月6日,贾军台在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周长春、施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中贾军台很明确写到贾军台的居住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这是原始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前后不一致时,应以原始证据为准);理由3、在贾军台诉周长春、施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贾军台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写到贾军台的送达地址为盐城市盐都区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这也间接证明了贾军台的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盐都区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综上所述,盐都法院不顾客观存在的事实,以“证据不足”四个字草率裁定将本属于其法院处理的案件移送他院处理。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蒋祥芝与被上诉人贾军台、王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祥芝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贾军台、王且华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与理由: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法应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告贾军台、王且华二人因顾及家庭生活于2004年起即长期居住在儿子贾殿权处,即盐城市解放南路101号清逸苑2号楼405室,有亭湖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居住地盐城市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作证。而其户籍地系盐城市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公民的住所地,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解释,为“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以上证明足以认定两被告至起诉时在亭湖区清逸苑已连续居住九年,远远超出一年。综上所述,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贵院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蒋祥芝于2013年10月8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对贾军台、王且华提出管辖异议答辩如下:1、盐都区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房屋所有人是贾军台、王且华。贾军台、王且华从2009年购房至今一直居住在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而市区解放南路101号清逸苑2号楼405室是贾军台、王且华之子贾殿权所有,贾军台、王且华并没有长期居住在贾殿权处的事实。2、贾军台、王且华在管辖异议申请书声称为了照顾贾殿权儿子上学而长期居住也不是事实。贾殿权儿子在上幼儿园就在温馨花园汇景新成幼儿园上学,汇景新成和温馨花园跑步不到几分钟,不存在为了照顾贾殿权的儿子居住在清逸苑2号楼405室。3、2013年10月2日在市电力公司调取的贾军台、王且华居住的温馨花园4号楼电费单,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从2013年1月至9月每月的电费用量平均100元左右,说明该房屋有人居住。4、贾军台在盐都诉讼周长春、施桂30万元债务纠纷,在法院留的通信地址都是盐都区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更进一步的说明贾军台、王且华长期居住在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的事实。根据以上几点事实,贾军台、王且华于2013年9月16日出据的证明不真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驳回贾军台、王且华管辖异议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卷宗中盖有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信息专用章(1)印章的盐城房屋登记信息表,登记类型:普通二手房。登记时间:2009-7-910:12:05。所有权人:贾军台。共有权人:王且华。房屋座落: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原审人民法院卷宗中盖有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章印的亭湖区迎宾桥社区解放南路101号清逸雅居2幢405室的户主姓名为:贾殿权。原审人民法院卷宗中贾军台作为原告诉被告周长春、施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日期为2013年5月6日的民事诉状,贾军台的住所地为住盐城市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原审人民法院卷宗中贾军台签字日期为2013年5月7日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贾军台的送达地址为:盐城市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原审人民法院卷宗中向王且华调查的调查笔录,时间:2013年10月25日上午9时40分。…,审:贾军台现在何处?王:我也不知道他在哪儿,我跟贾军台一直没有领结婚证,现在已经分居好多年了,也不知道他在哪儿。2013年12月5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贾军台、王且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裁定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蒋祥芝与被上诉人贾军台、王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人民法院卷宗中贾军台作为原告诉被告周长春、施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日期为2013年5月6日的民事诉状,贾军台的住所地为住盐城市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原审人民法院卷宗中贾军台签字日期为2013年5月7日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贾军台的送达地址为:盐城市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原审人民法院卷宗中向王且华调查的调查笔录,时间:2013年10月25日上午9时40分。…,审:贾军台现在何处?王:我也不知道他在哪儿,我跟贾军台一直没有领结婚证,现在已经分居好多年了,也不知道他在哪儿。应当认定贾军台的住所地至2013年5月7日为盐城市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上诉人蒋祥芝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与贾军台作为原告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周长春、施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间相差不足4个月,即使贾军台于2013年5月7日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后即离开盐城市解放南路温馨花园4号楼504室到其他地方居住,也不符合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贾军台住所地的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民辖初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陈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代)  季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