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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1489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卫××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卫××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卫××,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五一路光明澡堂。被告:邓××,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洪洞县城内五一路光明澡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娅娜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书记员  赵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