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489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卫××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卫××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卫××,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五一路光明澡堂。被告:邓××,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洪洞县城内五一路光明澡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娅娜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书记员 赵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