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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民四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军亮、张小妮与张国、吴留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亮,张小妮,张国,吴留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民四初字第129号原告张军亮,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张小妮,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景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吴留宽,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亮、张小妮与被告张国、吴留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亮、张小妮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亮、张小妮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亮、张小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张军亮、张小妮承担。审 判 长  齐晓旭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冯中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