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偃民五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安云诉与李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云,李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偃民五初字第4号原告安云,女,195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李少锋,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云诉被告李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云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由原告安云承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郭朝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