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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杨传杰与张远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兖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杨某,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红娟,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双方婚前接触较少,仓促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也曾书面保证改正缺点,但都没有做到,双方为此也去婚姻登记处离婚,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4月,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服刑至2013年9月。被告回来后,至今没有回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相信封建迷信,听信神婆说我们命相不合,我命太硬,才提出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一子,被告婚前一女,随原、被告共同生活,现均已成年,2010年4月,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2013年9月被告刑满释放后到外地打工,原告诉称被告回来后,至今没有回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提出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相信封建迷信,提出离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当庭举证证据及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认定,上述证据均已收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较好,被告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2013年9月刑满释放,原、被告分居生活不是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多进行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相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艳霞审 判 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孙 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