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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圣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诉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圣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李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小字第3号原告:绵阳市圣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被告:李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7日,初中文化,四川省大邑县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圣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品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廖万军 搜索“”